相关问答
1、和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2、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债权人5、债权人向管理...
你好,如果企业是有限公司的,需向法院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和资不抵债的会计报表,由法院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的条件。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准确表述为破产重整,是指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规则。
1、和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2、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3、法院指定管理人4、法院通知债权人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践中,“资产”的涵义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并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产概念的泛化,也就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 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虽然在重组实践中会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重组及其包括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使用的名称仍然极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列举的方式也不周密,甚至有点混乱,这些都为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敞开了较大的口子。 资产重组系列书籍 资产重组系列书籍 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的企业重组(Restrctring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5人已浏览
1,780人已浏览
2,913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