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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十五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
公司清算注销是具体分为清算流程和注销流程的: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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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注销的时间做出具体限制,仅规定了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注销是具体分为清算流程和注销流程的: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二、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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