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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内容不违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手写还是打印,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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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需要分时间段的,不同时间段的事实婚姻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可以认定为男女双方有婚姻关系,法院是可以按照规定判决离婚的;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未补办结婚证的,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是不是判决离婚的。
有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均分;孩子抚养权问题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对方在深圳有居住着超过一年的,可以在深圳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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