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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在当事人的意思一致的情况...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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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1)管辖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不是强制性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此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2)组织机构不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但是,法院是国家审判机构,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论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3)审级制度不同国家的仲裁裁决一般采用一审终审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如《美国仲裁法》的规定)。法院诉讼一般不超过二审就不能终审。(4)受到事件范围不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契约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可以仲裁。由于婚姻、收养、监护、赡养、继承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的行政纠纷不在仲裁的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民事诉讼的范围。(5)开庭审理原则不同的经济诉讼一般是开庭审理,判决公开的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6)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生效判决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也可以要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7)对于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1、对于裁决书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对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应当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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