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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三)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四)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五)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六)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其中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主要是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但此时也是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实际处罚的时候,需要先区分清楚各个罪犯的身份才行。
共同犯罪中经常会出现主犯和从犯。主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和领导作用,那么对他的处罚会重一些,会按照所有的参与犯罪的人进行处罚。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和辅助性的作用,对他的处罚相对于主犯来说要轻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举个例子,三人计划去行窃,一个在楼道口望风,其余二人进入他人房间偷东西,三人虽然分工不同,但是都有盗窃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构成盗窃罪,系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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