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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411...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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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普遍调整。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再适当提高4类照顾对象调整标准,具体是: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发办[2003]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补助办法仍按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 对符合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
1、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单位出差补助标准的70%);3、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4、护理费(需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需要生活护理才得)、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7、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第6、第7项不在单位上班了才有,如果还在企业上班没有)。
八级伤残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是11个月工资。然后一次性残疾就业和医疗补助金为: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八级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八级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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