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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已经协商价格或者支付金钱等财产,尚未发生性关系的;2、第一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网络卖淫嫖娼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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