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当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公司资产受到侵蚀,股东合理利益预期权落空,公司管理行为不足,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法赋予了小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属于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情形不应仅从公司盈利状态上体现,更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的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也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同时小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还有一项先决条件是小股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比如:小股东采取了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股东转让股权,要求对公司进行重组等一系列旨在解决公司僵局行为但仍不能改变公司现状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于你提供的资料太简单,只能提供初步意见并且该意见也是建立在两个公司非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前提下。 1、关于减资,公司法规定有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2、关于解散公司。各国公司法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公司持续发展多对此进行了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但解散公司的诉讼涉及到法人人格的消灭,因此有法定的条件与程序。你提到的小股东解散公司的问题,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需看能否满足法定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面对公司僵局,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散公司。如果是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接受股东监督等,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诉讼解决(不一定选择解散公司)。因此,需要全面了解具体公司经营中股东矛盾内容,和你们的具体诉求等情况,才能给你们提出具体合适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