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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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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待救援,却见危不救,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战斗利益及援救友邻部队、确保战斗力的指挥员义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发现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需救援却见危不救,不予救援的下列行为: 1、见危不救,在友邻部队处境危难时放弃或者故意避开; 2、有援救能力而不援救,见友邻部队有危难,自己又有救援能力而不予救援; 3、其他见危不救的行为; 4、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对友邻部队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援责任的部队的指挥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需要救援而不援救的故意心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追诉时效的话得看情况吧。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条明确要求各参战部队要“在统一的意图和计划下,按目的(任务)、时间、地点协调一致地行动和相互支援”,“进攻时,各部队应主动配合发展顺利且有决定意义方向上的部队行为;防御时,各部队应给主要防御方向和处境困难的部队以积极支援”,“应充分发挥战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上级总的意图下,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并主动地配合和支援友邻的战斗”。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处罚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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