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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申报经济适用房条件

2021-03-11
1、申请人需要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属于职工的需要到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属于城镇居民的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申请。对于改制企业的职工需要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进行申请。 2、相关单位或社区在受理此项业务后必须要认真审查,仔细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再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4、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5、市直单位职工(含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相关法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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