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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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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2、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3、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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