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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今年元旦前,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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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晚婚晚育假期天数由地方生育条例规定,各地时间不统一。国家对晚婚假期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女性23岁,男性25岁)的,可以享受晚婚假期15天(包括3天的法定结婚假期)。但是,一些省市已经取消了晚婚假期,具体天数必须根据当地的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的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根据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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