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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作了如下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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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级机关作出了重新处罚的决定,那么必须按照行政复议决议实施,如果拒绝实施就可能被强制实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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