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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登记申请步骤

2024-11-28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申请,但以下情况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这些材料主要涉及: (1) 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 (2) 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3)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 (4) 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 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 如果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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