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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定标准

2022-08-23
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理论界存在五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转移说”。认为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出卖了毒品,就全部具备了的构成要件,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的来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它不仅符合打击案件的实践,而且也与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的做法是一致的。1第二种主张是“契约说”,又称“成交说”。认为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契约的达成为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交货或付款,在所不问。第三种主张是“实际行为说”。认为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当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2但认为以下情况属于未遂:1)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贩卖的;2)获得毒品(获得手段不包括买进的行为)后,尚未卖出就遭查获的;3)行为人购买毒品还未到手就被查获。第四种主张是“进入交易说”。认为毒品是否进入交易是既、未遂的区分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成交,是否获利,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第五种主张是“出手及控制说”。认为行为人只要向他人卖出所有的毒品即可构成既遂;为了贩卖而先行买进毒品,只要将毒品买到手和实际已控制该毒品,即为既遂,即使行为人在买卖毒品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均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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