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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换...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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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司法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执行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基本条件、期限和管辖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在实践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并不限于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包括一切可以执行并有可能需要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缴回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拒不履行,工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且具有可执行内容(或可执行性)。 (3)申请人是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未满,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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