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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除受让债权人同意外,是不能撤销转让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拥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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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不得撤销,但受让方同意的除外。债权人有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债权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成为合同当事人。虽然转让合同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的有效要求,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求。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符合条件。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撤销合同。如果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的,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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