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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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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冷静期。民离婚情况分为诉讼离婚与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是有冷静期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协议离婚没有强制规定,离婚冷静期目前并没有正式实施。《民法典》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间,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目前,离婚冷静期只是草案中新增的规定,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实施。不过有些民政部门以及法院也在探索试行,期待对降低离婚率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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