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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修订之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将原规定的表述修改为:“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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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修订之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之后的环境保护法,将原规定的表述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修改,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精神相一致。环境问题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层次多维度的问题复杂体,但究其本质,是发展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仍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关键。加强环境保护不是放弃对经济发展的追求,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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