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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
除非有证据证明你也丧失或明显缺乏独立抚养子女的能力。否则必要要支付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均有抚养的子女的义务。因此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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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就可以请求减少或者经过协商后暂停支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照理来说是必须支付抚养的,并不是所有离婚的男性都能够在社会中得到较好的生活而足以在支撑自己的生活以外还能够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此时并不能继续强制要求其支付而损害了他的生存权益。
的一些处理情况,作为个人经济地位相对弱势的一方,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考虑,进行相对人情化的帮助使得判决执行不会受到过多的客观阻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对双方及孩子的二次伤害。
的一些处理情况,作为个人经济地位相对弱势的一方,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考虑,进行相对人情化的帮助使得判决执行不会受到过多的客观阻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对双方及孩子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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