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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安全主任应当身体健康,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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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XX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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