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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
自拘留之日起,审批逮捕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刑诉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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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最长为20天。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后15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逮捕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来说,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下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终上一般是五个月之内。
1、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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