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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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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司法制度方面的欠缺。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理由:(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既有案件性质的不同,又有难以程度的差异。对不同情况的案件应该采用繁简不同的审判程序。(2)少年犯罪案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大多数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3)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非常适合少年的身心特点。(4)国外立法有成功的经验,如西德《青少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少年诉讼简易程序”。但少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性质多属严重犯罪的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范围。(2)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无法将调查的情况全面向法庭阐明,不利于教育被告人。(3)简易程序取消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不利于对被告人准确量刑。(4)适用简易程序,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等。应该看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一定的理由。但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犯罪有不同的规定,一致的趋势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赞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应该有以下理由:(1)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没有排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适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中,也未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刑诉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里的“可以”并非“一定”,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3)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已作出排除适用的规定。(4)刑诉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里的“可以”并非“应当”,未排除简易程序采取合议制,故简易程序可以实行合议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为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一般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最好有一名女法官或人民陪审员。适用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可能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权利,并不是简易程序特有的弊端。(5)简易程序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教育、挽救和矫正被告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归结有三点之利:一、审判期限短,可以免除未成年人的诉累之苦。二、不受普序各诉讼阶段的限制,庭审活动较灵活。三、不实行抗辩制,庭审气氛缓和,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避免造成极大的心灵创伤。
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需要满足简易程序和自诉案件各自的条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被告人对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情形。自诉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他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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