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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判多少年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判多少年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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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缓刑危险驾驶中出现以下10种情节不适用缓刑: 1、有危险驾驶前科(三年内) 2、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4、造成一人以上轻伤 5、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6、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7、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8、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9、严重超载驾驶的 10、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实践中,也有一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不能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判定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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