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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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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我国民政部门的规定,收养一个孩子需要的程序是: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必须有公安机关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要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包括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并与收养家庭要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还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办理收养登记前,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还要进行为期60天的公告,如果无人认领,才可以正式办理。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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