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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债权对应的理理财产品是可以转让的产品。一个理理财产品有三种可能的转让属性:可转让,只能一对一转让,不可转让; 2.持有债权超过一个月(自然月),且离该债权到期还有15天(自然日)以上; 3.当前日期不在该债权的还款日或还款日的前一日(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当前日期不是周末或其他法定节假日; 4.该债权原债权人没有申请提前还款; 5.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债权,转让时也须满足以上条件。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应当以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后的清偿能力之维持与否作为判断的基准。债务人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又有不能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权的情形发生的,应当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或者消极增加债务,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有害于债权。可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与债务人为处分行为时或之后失去偿付能力,具有相同的意义。债务人是否失去清偿能力,为事实问题,可依照债务人的自认、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帐簿、债务人的使用人的证明、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的事实等证明方法,由法院酌情认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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