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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
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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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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