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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表达不清楚,法律这样规定的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婚离婚彩礼的判决:如果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女方的确未与男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女方应该将彩礼退还给男方;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上出现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应该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在离婚后对于彩礼女方可以不退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通常在结婚时女方会带一部分的彩礼,如果之后又离婚的,如果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这项问题没有太明确和详细的制度进行约束,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被告方有权提交一份辩护词为自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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