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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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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何为“侵权行为地”,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具体为何侵权行为实施地、何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行为的匿名性及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难以确定。虽然从常理上理解,被侵权人所在地显然也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出于避免管辖权异议及由此导致拖延考虑,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由此导致大量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均归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3、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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