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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保申请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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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低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口,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障标准的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状况一致。共同生活的家庭是指具有法定抚养、抚养、抚养关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您有工作,就有收入,是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的。不过,相关政策还是可以为您提供。城乡低保办理程序一、申请条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二、申请审批程序(一)城市低保申办程序:个人向居委会申报、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填写申报表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集体评审、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审核上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民政局和财政局入户抽查、复查、审定、发证、兑现。(二)农村低保申办程序:个人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七天以上)、填写申报表由村委会审定签字盖章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集体评审、审核并上报市低保中心、低保中心对申请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转告村民委员会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七天以上)、有异议者按照程序重新调查、报批或取消;无异议者发证、兑现。(三)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1、申请书(说明所有家庭成员状况、贫困原因,一般统一由家庭户主申报);2、家庭《户口簿》全页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无《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的,家庭成员状况不详的不予登记);3、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单位出具下岗失业证明,说明家庭贫困状况;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5、因病、因祸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出具原始医疗证明、事故处理裁定书;6、家庭成员亡故的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具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7、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8、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10、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12、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1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14、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15、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前几款中由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四)不属于城乡低保保障的范围: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3、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40元(不含月租费)的;4、享受低保待遇的当年购买商品房者,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5、家中饲养各类名贵宠物的;6、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7、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8、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9、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10、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11、有赌博、酗酒、吸毒行为的;12、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1、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2、申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有劳动能力,但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4、参与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5、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6、因建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造成生活困难的;7、违反《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五)城乡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城乡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2、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按照法律规定,申办城乡低保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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