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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民诉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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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简易转普通,应该是案情变得复杂了,应该会有新证据。如原告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有新证据提交,可向法院申请,以此换得交换证据的时间,延长举证的期限。《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院)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院)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级别的法规,后法由于前法,《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又根据《规定》第38条,可以推导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截至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情形,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既然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当事人在发回重审后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应该与原一审时享有的权利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二审中,不管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原因,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法院仅对上诉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所以在二审中,不管什么情况,都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可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由原审原告其另行起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变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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