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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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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以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管理对象,通过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检索等环节,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管理活动。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合法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二)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等播放档案原文;(三)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四)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五)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六)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档案原文。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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