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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的方法: 1、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或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对于交通事故,具有相...
交通事故诉讼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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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主体资格问题,二是管辖权问题。主体问题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应当是直接签约方或其上级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只有一级法人,但其营销服务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至于管辖问题,就复杂得多,民诉法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其他案由,比第三者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案件管辖可以是事故发生地等(建议与律师详细沟通)。就本案而言,如果保险标的物在丹阳的话,丹阳当然有管辖权(关注一下是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因此在事故责任未确定前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像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这些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索赔主体一般是造成事故的驾者。单位或车主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仅限于驾驶者系执行职务中致害之时。其余情形下,单位或车主仅在驾驶者无力赔偿时方承担垫付责任,即第二顺序责任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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