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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
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治疗疾病的内容的法律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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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357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5月24日颁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申请条件 四川省辖区内发布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该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查材料受理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布产品广告需要批准。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
不可以,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风险提示: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治疗疾病的内容的法律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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