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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司法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时,应出示传唤证和办案人员工作证,按法定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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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的介绍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唤应告知家属吗有哪些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
刑事传唤通知家属的规定如下: 一方面,家属与当事人之间应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这里所讲的扶养关系是广义的,泛指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赡养和夫妻、兄弟姊妹之间狭义的扶养三种具体形态。若当事人与其他任何人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即使与某人在同一个家庭内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其为家属。 另一方面,家属应限定在家庭范围内。家属与亲属并非同一概念。亲属关系是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强调的是“亲”。而家属则强调的是“家”,是与家庭成员之间因扶养而产生的共同生活关系。若脱离这种关系,则不宜认定为家属。如同胞兄弟姊妹结婚后,多数情况下与原家庭成员分开生活,自立门户。此时,同胞兄弟姊妹虽为近亲属,也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却并非家属。共同生活也不能机械理解为共同居住。例如,当事人与其配偶长期分居两地,一段时期内无共同居住经历,但只要二者同属一个家庭,具有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仍应认定为家属。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时,如本人不在,可以由成年家属代收。无论是上述的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解剖时家属到场、收押及死刑执行后通知家属等,未成年人均不在通知范围。笔者认为,应优先通知当事人的成年家属,若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无其他家属,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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