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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当事人本国法;二是依据法院地法;三是重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国内离婚和在国外离婚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离婚的,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在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外离婚的,应当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和分居的法律适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于1902年主持订立了一个《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也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从这两个条约的规定来看,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关于分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大致相同。因此,本文在这里所讨论的离婚的法律适用,也适用于分居的法律适用。对于离婚与分居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如下几种主张: 其一,适有法律地法。英国、美国、希腊、丹麦、挪威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主张依法院地法解决离婚与分居问题。 其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为主,兼采其他法律作为补充。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等国采取这种做法。 其三,重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是这样规定的。 其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
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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