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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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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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