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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种累加的观点,即多次诈骗中,如果有一次达到起刑点,则其他次数的诈骗数额方可累加,否则不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相矛...
应当累加诈骗数额,理由如下: 首先,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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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欺诈金额不足立案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涉嫌合同诈骗罪,其犯罪金额应当累加计算的,按照整个诈骗数额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欺诈犯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欺诈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欺诈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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