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控告人、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采取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并形成制度。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7人已浏览
2,008人已浏览
764人已浏览
4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