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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
一、狭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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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有修改宪法这一项,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我国宪法需要修改,则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进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可以分为全部修改和部分修改。我国建国以来,实行过四部宪法,即1954宪法(之前由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来充当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和现在正在实行的1982宪法。这些其实并不是一次次的制宪,而是对于宪法的四次全面修改。而针对1982宪法,至今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分别对其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修改的部分主要是针对经济政策。 严格意义上说我国82宪法的四次修改已经是比较频繁的了,而且分别修改了两条内容、九条内容、六条内容和十四条内容。
一、狭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二、广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立法修改。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 2.无形修改。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
一、狭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全面修改。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2.部分修改。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二、广义的《宪法》修改的形式有下列内容: 1.立法修改。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 2.无形修改。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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