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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类型。《刑法》基本处罚规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犯罪,是破坏矿产环境资源类的犯罪之一。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地,擅自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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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如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具有重要价值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采矿罪属于刑事犯罪,是破坏矿产环境资源类的犯罪之一。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地,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包含在地壳中,可用于生产、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固体、液体或气体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非法采矿采矿,破坏矿产资源。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做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和个体采矿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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