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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问题夫妻合伙经营所欠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其按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1.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2.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如果事先并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就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债务。 3.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种活动所承担的相关债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前承担的债务;二是参与合伙企业经营时发生的其他经营或相关活动的债务。需要区分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越权行事,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相关债务,虽然最终应由合伙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其个人债务也与企业有一定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经常要求合伙人为合伙人履行债务,或者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这是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可避免的结果。由于不能避免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了避免该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合伙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严格区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合作,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自然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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