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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见于《刑法》第159条和2001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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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出资补足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会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则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如果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如果有多个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则所有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 1、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3、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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