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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后,股东会享有分配利润分红的股东权利,同时股东也需要承担起公司出现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的责任。而法人是从法律上来代表公司去履行相关运营...
需要。 1、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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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涉嫌职务侵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两种形式: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形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新登记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外无股东变更效力。
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债务仅仅由公司承担,不需要股东承担,股东对公司出资后,仅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以股东的全部出资(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可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清算的资产不足弥补亏损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比如股东有抽逃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常见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常见的方式有:1、以他人垫资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验资后立即将资金抽走。2、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不办理过户手续的。3、资本进入公司后,将资金抽走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势必导致公司对外偿付债务的能力不足,影响对外履约能力,但这种情况只有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才知道,相关证据也在公司保存,对于外部人员一般很难通过正常途径知道。所以公司外的债权人因公司资本不足导致的损失,很难获得有利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由于公司外部债权人和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要公司债权人举证公司内部抽逃资金等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公司债权人仅需要提供证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表面证据就可以,是否出资到位,是否真实出资应当由公司股东进行举证。 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责任范围是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果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资金和注册资金不符的,但是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仍认定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资金和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投入的资金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认定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股东直接承担,即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例如:股东无论是否退股都不需要承担公司借款。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公司拥有的是经营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公司向银行贷款,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股东是否转让股份退出公司,都不直接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签字是表明股东同意公司贷款即便约定担保也应该由受让者承担责任和权利除非还有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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