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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要带上户口本,死者的身份证,医保卡,火化大厅开具的收据到死者单位进行调档。然后要去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盖章。之后再拿着这些材...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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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社保政策,需同时需要以下两个要求的参保工人,方可在解决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纪: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交费的女工人,其退休年纪按55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和集体公司正式工人的或随单位参保交费达10年以上的,其退休年纪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 2、累计交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具体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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