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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爆炸物最少判三年,具体量刑会根据案件的细节不同可能减轻或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华社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一化工企业在管线改造作业过程中,因有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包括一车间主任在内的5名职工死亡。悲剧发生一年半后,抚顺市东洲区法院近日发布判决书,认定企业总经理及维修车间主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7时30分许,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田大信在生产例会上,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明知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和安全监管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了将储存甲酸(三)甲酯的管线改造作业。随后公司维修车间主任崔建立在没有制定详细书面施工方案、违章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票、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后,因非工作原因离开公司。 同日9时,精馏车间主任孙某带着5名工人进入现场作业。除1名工人在罐区外监护,其余人员均在大罐罐顶违章进行三通与预制的管线焊接。10时10分,在焊接过程中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爆了作业顶端采样孔外溢的三甲酯蒸汽,并回火至罐内,造成大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炸。两分钟后高温造成小罐子爆炸,致孙某等5人当场死亡。
运输爆炸品判几年?有一下几点:一是,触犯此罪的犯罪行为多与采矿活动相关。由于开山采矿需要大量使用爆炸物品,合法购买爆炸物品都需要繁琐的审批流程,矿产的经营方愿意就近在商店购买标志为“化肥”或“复合肥”的爆炸物品。此类“化肥”多为氮肥,学名为硝酸铵,需要审批才能购买使用的爆炸物品。大量不合法的买卖、运输此类“花费”,是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罪定罪量刑的。由于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此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存在大量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在难逃“情节严重”的处罚。 二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是重罪。最低一档的处罚都是3到10年;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处以10年以上甚至死刑。但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的行为,多与采矿经营活动相关,往往发生在人迹罕至的深山中,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必然的危害后果。罪和罚不相适应。当然,应该要强调的是,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行为发生危害,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三是,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也尽可能的自由裁量。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案件中,单单只是依据爆炸物品数量巨大这一因素就对犯罪嫌疑人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显然处罚过重。此时,法官会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爆炸物品是否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等其他因素,尽可能压低处罚标准。 综合判例可以看出,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爆炸物品的数量; 爆炸物品是否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 是否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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