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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伤残等级需要什么条件

2022-07-29
1、受理条件: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原残疾部位情况变化后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可以申请提高伤残等级。 2、申请材料:本人申请、医疗病历、调整残疾等级报告、《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原残疾证

相关法规

《残疾评定和抚恤管理工作规程》(赣民发〔2007〕26号)相关规定。 4、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由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公示送审。对拟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办事处审查个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公示7天(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受伤原因、经过(含时间、地点、部位)及治疗情况。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审查。 (3)审核转报 县(区)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调整的进行专门调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本人到设区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再由设区市残疾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在收到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局长办公会审定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或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残疾鉴定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设区市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拟调整1至4级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连同评残综合报告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残疾鉴定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4)审批确认。 复核公示。省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拟调整1-6级,认为需要进行复检的,由省指定医疗机构复检。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再次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致残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区)民政局应当对公示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审核审批。省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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