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案件承办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15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1,088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