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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后是否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要具体分析。保全是对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的一项强制措施。因为担保优先于其他债...
诉讼保全后是否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要具体分析。保全是对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的一项强制措施。因为担保优先于其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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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不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诉讼保全措施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因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诉讼保全后是否优于其他债权人执行要具体分析。保全是对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的一项强制措施。因为担保优先于其他债权,所以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没有担保物权的,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优先受偿。如果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清偿担保物权后,才可以由保全申请人受偿。
没有法律规定说普通债权人B能够通过保全得到债的优先权,所以B的优先权不能成立(除非他有担保物权)。对于C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那要看,C的租赁是在保全前还是保全后,如果是保全前的话,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是在保全后,如果A告知其房产已经被保全,而c依然与A签订租赁合同,则C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这几个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D后来得知AB的诉讼,必须经过AB同意才能参加诉讼,否则应当另行起诉。E在AB的案件法院判决宣告后,执行前,向法院主张也要分得A的财产,这时候E已经失去了参加共同诉讼的可能,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直接分得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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