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 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 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一般而言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共同签字的即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但其他自然人由于各种因素,也会作为共同借款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根据相关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